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CAS 32第3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CAS 32第4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CAS 32第5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颁布)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我们可以发现证监会对半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规定比财政部规定的要多2张表(假设有子公司进行合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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