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财务报表与半年度财务报表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规定的中期财务报表,只不过季报的中期是3个月,半年报的中期是6个月,而且季报不需要披露附注,半年报需要披露附注。
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表只包括一季度财务报表、三季度财务报表,并不会单独披露二季度、四季度财务报表。因为截止二季度、四季度的财务信息分别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这两个文件规定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加以披露。
2021年5月1号开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开始执行,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报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也于同日废止。至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3个层次都不再有关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季度报告的规定。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中提到:根据新《证券法》要求,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不在《信披办法》中规定季度报告内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保障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不降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规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参考已于2021年5月1日的被废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所以在实务中,上市公司一、三季度报告一般会披露以下8张报表: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跨度3个月)
- 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跨度3个月)
- 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跨度3或9个月)
- 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跨度3或9个月)
- 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跨度3或9个月)
- 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跨度3或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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