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中:
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21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 IPO原始财务报表
1、根据深交所网站的资料,拟上市公司原始财务报表是指:
(1)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包括各发起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原始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但公司应说明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
2、根据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
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3、根据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的沟通会议记录:
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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