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本质是代替现金的一种特殊资产。企业购买预付卡时虽然可以有发票,但不属于销售行为。预售卡进行实物交换时才应当确认为销售行为。
预付卡购卡环节
1、购买预付卡
预付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并不属于消费,所以购入时按照资产管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购买预付卡时的现金折扣
借:预付费用——预付卡(卡面价值)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
财务费用(差额)
ps:一般情况下,预付卡折扣不做分录处理。直接使用实际支付额度记账。
使用环节
企业使用预付卡通常用于企业自身消费、职工福利、赠送客户等。
1、企业自用
由于自用消费环节不能再取得增值税发票了,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购物小票和审批单入账,并依据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开普票预付卡消费)
贷:预付账款一预付卡
2、职工福利
发放给职工时,也同样不会取得发票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单和审批单入账,并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发送给管理人员,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PS:发的预付卡需要并入个人当月工资一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赠送客户
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赠送记录、审批单入账,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业务推广发生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预付卡消费设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使用预付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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