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IASB)会发布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正是一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12号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向美国会计准则靠拢。尽管会计委员会此举是好意,但在准则出台前的听证时期,有多封异议信指出新提议的准则中有包括导向性的改变等重大问题存在。2009年11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新审视了整个项目,有效地快速结束了策划三年之久的ED。201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于ED重新发布了范围有限的新项目意在完善12号IAS,使之不再与美国会计准则有更多冲突。
本文将从会计基本准则的方向来分析该草案,并阐述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趋同于更加基于基本准则的全球化准则当中将会遭遇的独特挑战。
大纲原则VS具体规定
财务会计监管者、报表编制者、使用者以及其他有负面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渐渐更加担忧GAAP中基于具体规定的准则。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第108节要求证监会对美国采用中的大纲原则为导向的财务报告体系作出全面且综合的报告。在2003年7月证监会发表了报告,其中指出以会计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与萨班斯法案所要革新的意图一致,FASB也赞同这一观点。IASB常常为更多地采用原则导向的方法来制定准则而自吹自擂,它所发布的准则常是在形式上给予原则导向,实质上却缺少细节条款。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准则,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哪一种才能让财务报告有更高的质量:不计其数的百分比测试(界限标准);众多与会计原则相违背的例外条款,以及使用准则需依赖详细的应用指南。与之相对地,原则导向的准则被认为能简明地阐述会计准则的实质,较少有例外条款和自相矛盾的地方,它规避“界限标准”的应用指南,数量上也较为合适,并且能与概念性的财务报表框架保持一致。
大纲原则VS具体规定证监会的报告中分别给出了这两种准则的例子。常被引用的租赁会计文献(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ASC)Topic840)恰是具体规定导向原则的好例子,准则中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百分比测试就有四种之多(其中两种还包含了临界百分率)。另一个针对大纲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的例子是关于商业合并的文献(FASB ASC Topic805),这一准则中只包含了少数范围限定,没有百分比测试,应用指南条款也较少。证监会的报告中总结到,原则导向型准则能更好地让报表编制者根据准则作出专业判断,使之与会计准则目标一致,从而出具更加有意义、信息量丰富的财务报表。尽管原则导向型的会计准则可能可以避开具体规定型的缺陷,但是证监会于2008年11月发行的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近”的指南中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当下纷繁复杂的法律法则环境可能不能很好地与原则导向型准则保持统一战线。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恰似站在了财务报告专业角度、法律角度和法规角度的十字路口。美国公司的税务部门应付着这些错综复杂的事务,并拖延应用FASB的第48号解释(目前包含于FASB ASC Topic740),一旦美国采用现存的12号IAS,现在他们将再次面对税务循环的调整——计划、应用、记账、规范和争论。企业不仅仅会调整他们税务处理程序的细节,比如数据和文档的收集,还需要调整公司的技术结构、员工培训和内部控制。美国国内税收法规被认为会随着所得税会计的变更而有变化,但在新的所得说会计准则的影响下,税务部门和审计人员用以识别账本数据与税务处理之间差异的复杂程序需要重新调整。例如,为了反映在ED下不同的会计处理如何衡量股票期权税务影响的程序和步骤,以及不确定的税务现状,需要作出变化。当然了,这些项目只反映了某一类变化,这类变化是因为美国会计准则取代国际会计准则所必需作出的。
另一部分复杂的美国会计处理方法是现在基于具体规定导向新出台的指南。FASB ASC Topic740包括了7个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APBO);3个FASB财务会计准则(SFAS);2个FASB准则解释;4种FASB工作人员地位;2个FASB技术性公告;14个新兴问题任务组摘要或专题以及一份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立场声明,包括证监会职工会计处理公告和FASB会计准则更新。这个指南提出了可供选择的**税额、死亡保险金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工薪所得税,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进行中的研发活动,以及一些其他机构的特殊例外情况和处理方法。 鉴于全球税务系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如果类似的具体规定导向型的指南成为了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一部分,那么,特定的例外事项和规定的数量之大将使任何方法都变得不合理,最终只能采用基于大纲原则为导向的方法。
显然,所得税交易受到各地税务当局的规章、条款以及司法相关的细微差别的制约。业界对具体规定导向型的征求意见草案有个担忧,那就是,当在努力与美国会计准则和税务环境趋同的时候,草案提出的准则没能考虑世界其他税务机构的多样性。所得税法的国际多样化和很多司法领域严格应用的环境下,会计准则必须是以大纲为基础的,否则例外情况的数量必将粉碎任何发布有意义、能在全球范围应用的准则的希望。IASB员工底稿8b作为这个所得税项目的一部分,于2009年11月颁布,它描述了引起国际准则制定者关注的一些与司法相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在没有资本利得税地区的长期租赁投资资产,爱沙尼亚所得税法下的与股份制相关的税,以及交付税款期超过12个月的贴现。这每一个特定的税法案例要求,以具体规定为基础的准则要涵盖所有现在和未来的特例情况,或者以大纲为基础的准则应当精巧地制定来最小化对特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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