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有不同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称谓,即“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可见,设立或者改制股份公司,首先必须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
二、股权比例设置的基本原则。
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2、小股东发言原则。
该原则是对于小股东而言的,即当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相应比例的表决权时,其可以提出相应要求:
(1)持股10%的股东享有会议召开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2)持股3%的股东享有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三、持股主体的一般安排。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持股主体一般为创始发起人、外部投资人和员工持股主体。对于创始发起人无需多言,主要要讲一下外部投资人的引入和员工持股主体设置问题。
1、外部投资人的引入。
外部投资人有多种类型,有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有专业的投资机构如PE、VC等。
(1)入股方式:
可以肯定的是,外部投资人的引入,一般均采用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而非股权转让。理由是,股权转让相当于原始股东“套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用于公司运营,而是落入原始股东的口袋,外部投资人当然不愿意这样。
(2)公司估值:
一般外部投资人入股公司均是采用“溢价入股”方式,即按双方商定的公司估值来计算投入资金及所占股权比例。
2、员工持股主体设置。
员工对股份公司持股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其中,直接持股是指以员工个人名义直接在股份公司持股;而间接持股则是指员工通过持有其他主体(其他主体持有股份公司股权)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员工所持股权的来源,可以是创始人股东转让,也可以是员工持股主体增资入股方式取得,视公司情况而定。
通常而言,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较为普遍。一般做法是核心员工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受让原始股东股权或对股份公司增资扩股,使该特殊设立的公司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四、需要注意的特别问题。
1、发起人的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净资产
如果采用有限公司改制方式,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一般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否则需要履行相关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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