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各方曾多次提出对向财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以公允价值核算的某些生物资产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存有的疑虑。特别是,亚洲-大洋洲准则制定机构小组(AOSSG)和IASB新兴经济体工作组(EEG)编制的“问题白皮书”(包括一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于2010年开展的调查),发现专门从事种植分析的分析师团体并不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特别是在损益中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是有用的。IASB议程咨询的反馈意见亦认为关于生产性植物的项目十分重要。
修订的理由
当生产性植物完全成熟后,其将不再发生重大生物转化,而是用于生长农产品直至其生产期结束,在此之后其通常将被处置。因此,有人认为该等资产更类似于采用IAS 16规定的会计处理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范围
建议修订的范围仅限于符合以下定义的生产性植物:用于农产品生产或供应的作物,预计生产期超过一个期间,且并非旨在作为活体作物出售或作为农产品收割。在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同时还作为活体作物或农产品出售的作物仍属于IAS 41的范围(例如,为生产木材及收获果实而种植的树木)。同样地,生产性植物产出的农产品将继续按照IAS 41核算。
IAS 16的要求应用于生产性植物
IASB建议,在生产性植物能够生产之前(即,达到成熟期及长出果实前),其应以累计成本计量。在其达到成熟期后,生产性生物资产将按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核算。
成本模式
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不同,农业资产的生命转化是一个旧作物被不断更替的持续过程。因此,IASB重新审议了该等资产的记账单位及其汇总。IASB最终决定,针对该等作物汇总的核算应与针对分批购买或建造的大量设备的核算相一致,因此IAS 16的要求无需修改便可采用。
IASB同时还讨论了(a)如何评估生产性生物资产在生长期内的非正常损耗/死亡数量;及(b)如何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何时具备能够以管理层预期的方式运作所必需的条件。IASB得出结论,上述情况将(a)类似于主体生产大量在业务中使用的机械易损件的情况,及(b)类似于工厂要求一段初始运行期的情况。因此,IASB得出结论,现行的IAS 16要求已经足够而无需提供进一步指引。
基于相同原因,IASB断定针对IAS 16下成本模式的披露要求可应用于生产性植物资产而无需进行修改。
重估价模式
主体也可以选择根据IAS 16的要求对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重估价模式。IASB认为,由于重估价模式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且与现行针对生物资产的计量要求相类似,因此IAS 16重估价模式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可应用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而无需进行修改。
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
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对IAS 16的建议修订允许将公允价值用作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在财务报表列报的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认定成本。出于对生产性植物资产采用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同的方式进行方式的同样原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中针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认定成本豁免规定同样适用于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
IASB仅当完成重新审议后才决定生效日期及全面过渡的详情。鉴于相关修订涉及亟待处理的会计事宜,IASB建议IAS 16和IAS 41的修订应当可供提前采用。
其他观点
两名理事会成员投票反对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因为其认为相关建议将删除关于生产性植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用于估计该等变动所依据的假设信息。他们得出结论认为,IASB的建议并未导致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且不能充分解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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