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会计科目的意义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会计需要对企业的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以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完整、系统的反映和监督,不仅需要对会计对象作基本的分类,即确定会计要素,还应在会计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比如就负债而言,还应进一步明确是什么途径形成的,是借款、发行债券,还是应付项目;如为借款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如为短期借款,还应明确是从哪个单位取得的借款。会计只有对会计要素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分类,才能分门别类地组织会计核算,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以满足企业经济管理的需要。
设置会计科目,就是根据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事先规定分类核算项目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可以对复杂的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把会计对象中具体内容相同的归为一类,设置一个科目,凡是具备这类信息特征的经济业务,都在该科目下进行核算。例如,为了反映和监督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各项负债的增减变动,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增减变动,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等科目。由此可见,设置会计科目就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给予科学分类,进行全面、系统、分类反映和监督的一种方法。
在会计核算的各种方法中,设置会计科目占有重要的位置,它决定着账户的开设和报表结构的设计,是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1.必须结合会计对象的特点,全面反映会计对象的内容。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本着全面核算其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及结果的目的来确定应该设置哪些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其设置应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的全部内容。另外,各会计主体还要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有选择地设置本单位所需要的会计科目。例如,在生产加工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制造成本,就需要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会计科目,而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经过产品加工过程,则不需要设置这类科目。
2.既要符合对外报告的要求,又要满足内部经济管理的需要
会计科目的设置,对外应能满足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方针政策的需要,要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各方面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的需要;对内要能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要兼顾对外报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根据需要数据的详细程度分设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总分类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的科目,通过总分类科目的核算,基本上能满足企业外部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再进行分类的科目,它所提供的核算资料,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既要适应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会计科目的设置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例如,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出现了委托代销业务,为了加强这部分业务的核算,增设了“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又如,随着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当企业购置商标使用权时,就应增设“无形资产”科目来核算该类资产的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同时,会计科目的设置还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企业会计科目的名称、内容、数量等应尽量不变,以便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核算指标的比较分析。
4.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统一性是指各会计主体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对一些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核算内容所作的统一规定进行科目设置,以保证会计核算指标能在一个部门,乃至全国范围内综合汇总,分析利用。灵活性是指在保证提供统一核算指标的前提下,各会计主体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补、拆分或合并。例如,企业预付业务不多时,可以不设“预付账款”科目,而将该类业务并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再如,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如果企业需要单独核算应计费用,可以增设该科目。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要防止会计科目设置过于简单,过于简单就不能满足经济管理的需要;二是要防止会计科目的设置过于繁琐,过于繁琐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5.字义相符,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会计科目的名称应与其核算的经济业务内容相一致,并要字义相符,简单明确,通俗易懂。字义相符是指能够按照汉语习惯,能够望文生义;简单明确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尽可能简洁的规定科目名称;通俗易懂是指尽量采用经济生活中习惯使用的名称,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文字,以便于人们的正确理解。
三、会计科目的级次
会计科目按其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或者说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两大类。
1.总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或总账科目,它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的会计科目,是进行总分类核算的依据,提供的是总括的核算指标。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是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制定,以会计核算制度的形式颁布实施。为了便于运用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还应对会计科目进行分类和编号。生产制造业常用的总分类科目见表3.1。
2.明细分类科目
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所含内容再做详细分类的会计科目,它能提供更加详细、具体的指标。如在“应收账款”总分类科目下再按具体单位分设明细科目,具体反映应收哪个单位的款项。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总分类科目下设的明细分类科目太多,这时可在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之间增设二级科目(也称子目)。二级科目所提供的指标的详细程度介于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之间。例如,在“固定资产”总分类科目下,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科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又如,在“原材料”总分类科目下,可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科目“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
综上所述,会计科目按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一般分为三级,一级科目(总分类科目)、二级科目(子目)和三级科目(明细科目,也称细目),总分类科目统驭所属各明细分类科目,集合全部横向结构的一级科目和全部纵向结构的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就构成了一个有机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科目按其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的分类情况见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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