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学之意义与功用
(一)将某一特定经济个体发生之经济活动,以有系统的方法记录、分类、整理,并加以分析、解释成为有用的资讯。
(二)会计之功用
1.定期报导经济个体的财务状况及营业结果。
2.严密财务管理,防止流弊之发生。
3.供管理人员作为改进业务的主要参考。
4.供投资人与债权人作为决定投资与贷款之参考。
5.供企业主管人员作为管理及监督考核的依据。
6.供税损稽征机关作为计算税额的根据。
二、会计要素之形成
(一)一企业之经济活动繁多,而产生了许多交易事项,而交易标的物为会计上不可或缺之要素,故称之为会计要素。
(二)会计之基本方程式:资产=负债+业主权益
(三)企业有了营业活动产生了收入与费用
借方:资产增加、费用增加贷方:负债增加、资本增加、收入(收益)(净值)增加。
(一)流动资产:
1、现金:可充为交易之媒介、具流通性之货币。现购、现销等凡有现金收付之交易均须使用本科目。
2、零用金:留存于企业之庶务或出纳人,俾供零星交易用之现金。
3、银行存款:凡向银行存、取现金或即期支票之收、付时用。
4、短期投资:凡为理财之目的而购入有公开市场、随时准备出售之股票、公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皆属之。
5、应收票据:因赊销商品等原因所收到之远期(尚未到期)票据。
6、应收帐款:赊销商时顾客所欠本店之货款。(赊销商品时用)
7、备抵呆帐: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中估计收不回来的部份。亦称「备抵坏帐」,为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的抵销科目。
8、应收租金:属于本期应收而尚未收取之租金收入。
9、应收利息:属于本期应收而尚未收取之利息收入。
10、应收佣金:属于本期应收而尚未收取之佣金收入。
11、其他应收款:凡上列以外之应收款项皆属之。(赊销商品以止之财货,买方所欠本店之价款,须以本科目入帐)
12、存货:购入之商品其末盘点尚未出售之部份。(资本主投资商品时须借记本科目)
13、用品盘存:购入之「文具用品」期末盘点尚未耗用的部份。
14、预付货款:本店为购入商品所预付给卖方之订金。
15、预付租金:预先支付之租金或「租金支出」期末尚未过期部份。
16、预付保险费:预先支付之保险费或「保险费」期末尚未过期部份。
17、预付广告费:预先支付之广告费或「广告费」期末尚未过期部份。
18、预付薪资:本店员工在发薪日前所预先借支之薪资。
19、预付税捐:购入之印花税票等,年底尚未耗用之部份。
20、进项税额:购入商品等所支付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营业税款。
21、应退税额:依营业税法规定政府应退给本店的营业税款。
22、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之余额,可留抵下期应纳税额者。
(二)基金及长期投资:
23、长期投资:凡为营业之目的而购入拟长期持有之股票、公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皆属之。
24、基金:凡专款提拨以储存现金俾供未来特定用途者,如偿债基金、扩充厂房基金皆属之。
(三)固定资产:
25、土地:供目前营业使用之土地及其改良成本。
26、建筑物:供目前营业使用之房屋、仓库等建筑及其增改建成本。
27、机器设备:供目前营业使用或制造商品所使用之机器设备。
28、运输设备:供目前营业使用之载货。载人车辆等设备。
29、生财器具:供目前营业使用之桌、椅、柜、冷气机、电脑等设备。亦称「办公设备」。
30、杂项设备:供目前营业使用而不属于上列之设备皆属之。
31、累计折旧:为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之已消耗成本。本科目为固定资产之抵销科目,每项固定资产应份别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土地除外)。
(四)无形资产:
32、商标权:系政府授予商标所有人,在特定期间内,得独享其商标使用之权利。
33、专利权:系政府授予发明人,在特定期间内,得独享该项发明,而排除他人仿造之权利。
34、著作权:系政府授予著作人在特定期间内,得独享其著作出版、销售之权利。
35、特许权:系政府授予企业经营某种业务或销售某种产品之特殊权利。
36、租赁权益:由租赁而取得资产之长期使用权利,如电话装机费等。
37、商誉:系企业出价所取得之「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之法定摊销年限最短为五年)
38、开办费:企业筹备期间所发生之费用性支出,且有未来之经济效益者。(开办费之法定摊销年限最短为五年)
(五)其他资产:
39、代付款:代他人垫付之款项,如代付运费等皆属之。
40、暂付款:凡因用途或金额尚未确定而暂时支付之款项皆属之。
41、存出保证金:本店存放于他人作为保证或押金者皆属之。
42、闲置资产:非供目前营业上使用之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
n负债(增加记入贷方,减少记入借方,抵销科目反之)
(一)流动负债:
1、银行透支:在透支契约限额内,银行暂时垫借予本店之款项。
2、短期借款:向银行或他人借入一年或一营业周期内须清偿之借款。
3、应付票据:因购入商品等原因所开予他人之远期(尚未到期)票据。
4、应付帐款:购入商品时本店所欠卖方之货款。
5、应付利息: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利息。
6、应付租金: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租金。
7、应付佣金: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佣金。
8、应付薪资: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薪资支出,亦称「应付薪津」。
9、应付广告费: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广告费。
10、应付保险费: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保险费。
11、应付邮电费: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邮电费。
12、应付水电费:本期应付而尚未支付之水电费。
13、其他应付款:凡上列以外之应付款项皆属之。(赊购商品以外之财货,所欠卖方之价款,须以本科目入帐)
14、预收款项:为销售商品而向顾客预收之订金。
15、预收租金:预先收取之租金或「租金收入」期末尚未过期部份。
16、销项税额:出售商品时向顾客所收取之营业税款。
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之余额,须向政府公库缴纳者。
18、应付所得税:依据课税所得计算之预计应纳所得税。
(二)长期负债:
1、长期借款:向银行或他人借入一年以上或一营业周期以上之信用借款。
2、长期抵押借款:向银行或他人借入一年以上或一营业周期以上之抵押借款。
(三)其他负债:
3、代收款:代他人收取之款项,如代扣所得税、代扣保险费等。
4、暂收款:凡因用途或金额尚未确定而暂时收入之款项皆属之。
5、存入保证金:凡他人存放于本店作为保证金或押金者皆属之。
n业主权益(增加记入贷方,减少记入借方,抵销科目反之)
1、业主资本:独资商店业主所投入之资本,亦称「资本主投资」。业主以现金、建筑物、商品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商店时均须贷记本科目。
2、业主往来:业主对于所投入之资本的临时性提取或存入,亦称「资本主往来」。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提取时借记本科目。
3、本期损益:会计年度结束经结帐后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如收入大于费用则本期损益记入「贷方」(即本期净利);若收入小于费用则本期损益记入「借方」。(即本期净损)
n收入(增加记入贷方,减少记入借方,抵销科目反之)
(一)营业收入:
1、销货:销售商品之价款,亦称「销货收入」。凡销售商品时间(不论现销商品或赊销商品)均须贷记本科目。(业主提用商品以售价入帐者须贷记本科目)
2、销货退回:已售出之商品因故遭顾客退回之部份。(本科目为销货的抵销科目)
3、销货折让:销售商品成交入帐后本店给予顾客之现金折扣或尾款之情让。(本科目为销货的抵销科目)
(二)营业外收入:
4、租金收入:将闲置房屋、土地或设备等资产出租予他人所获得之收入。
5、利息收入: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贷予他人所获得之孳息收入,亦称「财务收入」。
6、出售资产收入:出售资产之售价高于所售资产帐面价值之差额部份。
7、佣金收入:凡为他人介绍买卖等仲介服务所获得之报酬。
8、投资收入:凡出售证券盈余、股利及债券之孳息收入等皆属之。
9、现金盘盈:盘点库存现金时,实际库存现金数多于帐列现金数之差额,亦称「现金短溢」。
10、其他收入: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收入皆属之。
n费用(增加记入借方,减少记入贷方,抵销科目反之)
(一)销货成本:
1、进货:购入商品之价款,亦称「购货」。凡购入商品时(不论现购商品或赊购商品)均须借记本科目。(业主提用商品以成本入帐者须贷记本科目)
2、进货费用:因购入商品所附带的费。如进货运费、进货保险费等
3、进货退出:购入之商品因退还给卖方时须使用本科目。(本科目为进货的抵销科目)
4、进货折让:购入商品成交入帐后卖方给予本店之现金折扣或尾款之情让。(本科目为进货的抵销科目)
(二)营业费用:
5、薪资支出:支付予本店员工之薪资,亦称「薪工津贴」。
6、水电费:支付予自来水公司之水费及电力公司之电费。
7、邮电费:支付予邮局之邮、信封及电信局之电话费、电报费。
8、文具用品: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时用。亦称「办公用品」。
9、旅费:员工因公出差之膳宿、交通等费用。
10、交际费:宴请顾客或赠送顾客礼品等招待顾客之支出。
11、广告费:与营业有关之登报等广告费用。(以印有本店名称及非卖品字样之物品赠送顾客或他人亦属广告费)
12、保险费:本店各项资产或人员投保保险所支付之保险费用。
13、折旧:将固定资产之成本(土地除外)逐年摊销之费用。
14、租金支出:向他人租用房屋、土地或设备等资产所支付之费用。
15、呆帐:因赊销商品所产生之「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中无法收回之部份,亦称「坏帐」。
16、销货费用:与销售商品有关之费用,如销货运费、销货保险费等。
17、燃料费:支付汽油、媒炭、瓦斯等燃料之支出。
18、劳务费:付给向本店提供劳务之会计师、律师等之报酬。
19、修缮费:固定资产之维修保养、更换零件等支出。
20、书报杂志:订阅报纸、杂志及购买书籍之支出。
21、职工福利:对员工举办庆生会节慰问金等之支出。
22、各项摊销:「开办费」及「无形资产」等逐年摊销之费用。
23、杂项购置:依重要性原则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规定力凡购入之设备耐用年限不及两年或金额在六万元以下者,得以本费用类科目入帐,期末不须提折旧。(请注意勿将本科目名称与资产类之「杂项设备」科目相混淆)
24、佣金支出:凡他人为本店介绍买卖等仲介服务,本店所付予之报酬。
25、税捐:贴用之印花税票及供本店营业用之固定资产所应由本店负担之牌照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各项税捐。(营业税、所得税除外)
26、捐赠:以金钱或物品赠予他人时用,亦称「自由捐赠」。
27、其他费用: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零星费用。亦称「杂费」。有线电视之装机费、收视费等,应以本科目(或职工福利)入帐。
(三)营业外费用:
28、利息支出:因向银行或他人融通资金所支付之孳息费用,亦称「财务费用」。
29、出售资产损失:出售资产售低于其帐面价直之差额部份。
30、投资损失:凡出售证券之损失及其他投资、理财活动损失皆属之。
31、现金盘损:盘点库存现金时,实际库存现金数少于帐列现金数之差额,亦称「现金短溢」。(收到伪钞时应以本科目或其他损失科目入帐)
32、灾害损失:凡属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祸等不可抗力之灾害所造成之损失皆属之。
33、其他损失: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损失皆属之。
(四)所得税:
34、所得税;本期应负担之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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